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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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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何幸娥即楊政達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4年4月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7月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19-0

1000

002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20-7

1000

003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21-9

1000

004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22-0

1000

005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23-2

1000

006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24-4

1000

007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25-6

1000

008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50-5

1000

009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51-7

1000

010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47552-9

1000

011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3277-9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