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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德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德  
代  理  人  李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勁霖建材有限公司 陳胤竹
永豐銀行
蘆洲分行
114年2月10日
196,657元
1079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