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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琦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8月30日屆滿,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2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11月1日
7,500元
TD2042516

002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10月1日
7,500元
TD2042515

003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9月1日
7,500元
TD2042514

004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8月1日
7,500元
TD2042513

005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7月1日
7,500元
TD2042512

006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6月1日
7,500元
TD2042511

007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5月1日
7,500元
TD2042510

008
立德光電有限公司 劉佳琦
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114年4月1日
22,500元
TD204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