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致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新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愇宸科技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4年4月28日
92,400元
EE0259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