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洪香蓮
上列
當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223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主張權利,該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4年5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8月1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