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楊俊郎即佳浩工程行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7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於114年9月30日聲請除權判決時,雖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