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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代  理  人  殷凱奇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原期間之末日即114年5月24日為星期六,應以次週之星期一即114年5月26日代之),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2,397元
BI2700183
2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194
3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195
4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199
5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0
6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4
7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5
8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8
9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蓮
玉山商業銀行埔墘分行
113年6月25日
1,065元
BI27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