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殷凱奇
上列
當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票據喪失時,
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
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
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
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原期間之末日即114年5月24日為星期六,應以次週之星期一即114年5月26日代之),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