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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凱達銘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聿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標準電機有限公司謝水源
華南銀行
華江分行
113年10月5日
164,231元
KE1347995
002
廣銓工業儀器有限公司許威騰
板橋區農會
113年9月30日
22,164元
PG303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