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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5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陳泯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安全蛋品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蘆洲分行
114年5月6日
124,500元
LCA3910155

002
安全蛋品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蘆洲分行
114年5月16日
124,500元
LCA3910156

003
安全蛋品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蘆洲分行
114年5月27日
124,500元
LCA391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