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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5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陳湘盈即徐碧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徐碧香所有,徐碧香死亡後,聲請人為徐碧香之繼承人,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聲請人遂依法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8-NX-10425-5
250

002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9-NX-19428-6
187

003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0-NX-35284-7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