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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劉梅招即江泰中之繼承

            江建嫺即江泰中之繼承人

            江建盈即江泰中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江建宜即江泰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江泰中所有,江泰中死亡後,聲請人均為繼承人,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聲請人遂依法聲請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1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4年1月14日屆滿,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19307-3
1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1108-6
1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72487-1
1
100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92048-4
1
1000

005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1444-0
1
772

006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2306-7
1
275

007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4270-5
1
218

008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5955-3
1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