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偉宏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24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24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與
本案起造人即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已達成和解,已無須假處分,為此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
二、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假處分亦
準用之。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2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移調字第491號調解筆錄影本核閱屬實。聲請人為該假處分事件之聲請人即
債權人,其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