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汪英達(Lennon Ying-Da Wang)、莎白(BASAS ELIZABETH SYUMAN)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
裁判費。
按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