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建良  
相  對  人  翔星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家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相對人同意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9,794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9,794元,相對人今仍未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1年12月5日調解成立在案,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為證,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連帶給付69,794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