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執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王馨笛  
相  對  人  寶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君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2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等新台幣(下同)47,875元,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5年5月2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對造人應於115年6月5日前將積欠工資新臺幣52,845匯入申請人王馨笛原留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其中之47,875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