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謝素玲
相 對 人 南群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聲請人謝素玲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
聲請人謝素玲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