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夏子涵
相 對 人 巨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六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一、本調解案成立。二、勞資雙方同意就
本案所有爭議事項以45,873元達成和解;資方應於115年6月30日(含)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戶名:夏子涵,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東蘆洲分行,銀行帳戶:000000000000)」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柒拾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5年6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中華
法令遵循
暨法制管理交流協會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5,873元,
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據。聲請人依
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薪資及
資遣費共45,873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