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徐月卿
相 對 人 南群國際有限公司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七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關於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0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
經查,
兩造間於114年10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會調解成立,兩造同意由相對人於114年10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12萬3373元,而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影本為證,
堪信為真。且上列調解成立內容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2萬3373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