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瑞彥
相 對 人 南群國際有限公司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475,607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75,607元(即薪資、
資遣費),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4年10月7日調解成立在案,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為證,
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
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475,607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