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專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意誠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婷婷
相 對 人 邱郁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起訴主張
相對人涉嫌詐欺,應返還薪資
等情,相對人張婷婷
住所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相對人邱郁彣住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本件依職權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