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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專調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代墊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專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意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揚  
相  對  人  張婷婷  
相  對  人  邱郁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涉嫌詐欺,應返還薪資等情,相對人張婷婷住所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相對人邱郁彣住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本件依職權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