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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小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創鉅
有限合夥
法定
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
豐元商行即石沛豐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
費。
本件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261元及
起訴狀
繕本
送達後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