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洪崑傑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本院115年度勞小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1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元(2,250×1/3=750)。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