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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小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59號
原      告  陳羿菱  
被      告  新北點餓餓新店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