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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代  理  人  陳宏蓁  
相  對  人  蘇建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損害賠償等情,核係基於兩造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被告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0樓之15,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