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邱麗妃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414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340元【計算式:5010×2÷3=3340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70元【計算式:0000-0000=16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
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6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