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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簡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侯雅馨
被 告 玖玖玖愛心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現無 法定代理人能代理被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被告 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 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2條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三、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然被 告全體董事、監察人已於民國115年2月11日當然解任,迄今仍未改選董事,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新北市政府函在卷可憑。是被告目前無法定代理人,原告依上開規定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四、本院參考臺北律師公會提供願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律師名冊,審酌王文範律師有意願擔任本件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由其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選任王文範律師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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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