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簡字第7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正安即德叡企業社間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已繳納
聲請調解費用壹仟元,尚應繳納壹仟伍佰肆拾元(計算式:2540元-1000元=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