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簡字第78號
原 告 黃怡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恒通股份有限公司請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2日115年度勞簡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