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61號
原 告 王雅萱
一、
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
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竑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是原告逕向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徵收聲請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9,014元(含
資遣費9萬3,875元、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萬0,033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5,1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