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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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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61號
原      告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范力山律師
一、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竑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是原告逕向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徵收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9,014元(含資遣費9萬3,875元、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萬0,033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5,1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