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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麗雲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林欣穎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23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