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44號
原 告 張詠緁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3,912元(含積欠薪資及
資遣費)。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等涉訟,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7元(計算式:4,490×1/3=1,497,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