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北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2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10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