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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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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67號
原      告  謝雅芸  
被      告  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163元,及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115年3月11日止,金額66,661元(計算式詳附表)。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等涉訟,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3=500)。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6,163元)
1
利息
6萬6,163元
115年1月16日
115年3月11日
(55/365)
5%
498.49元
小計
498.49元
合計
6萬6,6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