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68號
原 告 陳碧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鼎祐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萬7,02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
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380元(計算式:6,570元×2/3=4,38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90元(計算式:6,570元-4,380元=2,190元)。茲依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