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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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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68號
原      告  陳碧玲  

訴訟代理人  王雅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祐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萬7,02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380元(計算式:6,570元×2/3=4,38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90元(計算式:6,570元-4,380元=2,190元)。茲依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