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75號
原 告 黃信豪
康雅筑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新莊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原告應各繳納如附表所示金額。又原告所提出之
起訴狀繕本並未檢附所用書證,於法亦有未合。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及補正起訴狀繕本所用書證,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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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費32143元、預告工資14077元,共46220元。 |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00元(1500×1/3=500) |
| | 資遣費49959元、預告工資33510元,共83469元。 |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00元(1500×1/3=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