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82號
原 告 鄭瑞筑
辜慈涵
嚴心妤
一、上列原告鄭瑞筑等3人與
被告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新莊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鄭瑞筑等3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第77-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鄭瑞筑等3人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 「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核
資遣費、預告工資部分,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準此,原告鄭瑞筑等3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鄭瑞筑等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