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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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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原      告  蔡旻霖  

被      告  賀茲資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景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給付工資等訴訟,被告主營業所在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之1,依上述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