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緯宸
被 告 微銀裕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崑富
被 告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董美蓮
一、
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因未確定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實務上向依
上開規定,推定僱傭關係之存續期間逾5年者,以5年之薪資及其他定期給付總額計算(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26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
經查,原告請求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
被告按月
連帶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48,680元及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3,036元部分,係因定期給付而涉訟,
惟原告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依其起訴時年約55歲,依前開規定,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金錢給付,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定之。準此,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月薪48,680元及每月提繳3,036元勞工退休金之5年總額,核定為3,102,960元【計算式:(48,680+3,036)*12*5=3,102,960】。原告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820,34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應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23,303元(計算式:3,102,960+820,343=3,923,303)。
三、次查,依本件全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81元。惟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298,816元、勞工退休金差額18,270元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420,046元,均應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此部分暫免徵收之金額為27,754元(計算式:原應徵裁判費41,631元,其2/3為27,754),故本件應先徵第一審裁判費19,727元(計算式:47,481-27,754=19,727),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