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本訴原告 范怡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萬4107元及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7萬93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