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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2號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兆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清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
反訴被告
即本訴原告  范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萬4107元及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7萬93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46萬4107元





利息
46萬4107元
114年8月18日
115年4月13日
(239/365)
5%
1萬5194.74元
合計
47萬9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