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字第17號
抗 告 人 易亭龍
相 對 人 智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晉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115年度司字第17號),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爰命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