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他字第120號
原 告 張家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確定,本院
依職權徵收
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
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32號裁定
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系爭事件遂而確定在案。依
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2,800元(見第一審卷第245頁),
是以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00元,並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