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0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力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貳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57計算之利息,及900元
違約金。(二)參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