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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2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湯振楠  

債  務  人  黃舒怡  


一、債務人湯振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玖萬零玖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湯振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舒怡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湯振楠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邀同債務人黃舒怡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1,430,000元整、(2)7,700,000元整,並訂立房屋貸款契約書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房屋貸款契約書約定。二、現債務人等尚積欠聲請人(1)1,313,74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2)7,677,196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茲因債務人其循環額度貸款已到期,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債務人湯振楠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又債務人黃舒怡既為保證人,自應就上開保證債務於聲請人對債務人湯振楠聲請強制執行財產無效果後,擔負保證清償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帳務資料、催告函及回執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02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湯振楠、黃舒怡
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3%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湯振楠、黃舒怡
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湯振楠、黃舒怡
自民國115年
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湯振楠、黃舒怡
自民國115年
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