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39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心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元,及其中捌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伍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