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宗譯即陳仲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貳拾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自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