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604號
債 務 人 杜家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柒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陸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壹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三)參拾萬零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玖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