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82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梁哲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06元,及其中8,806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付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以240日為上限;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382元,及其中12,582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付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以180日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