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82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元貞
㈠新臺幣(下同)捌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柒仟伍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捌佰元,及其中貳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
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