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95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鍚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參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參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參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貳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五)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