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佳穎
㈠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玖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